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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踢球受伤骨折,法院:踢人者担责七成,学校无责_全球微头条

发布日期:2023-05-31 23:20:52 来源:北京日报 分享


【资料图】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在学校踢球时,小贾用一个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将同学小白踢倒,导致小白骨折。因对赔偿有争议,小白家长将小贾和学校诉至法院。北京二中院5月31日发布消息说,经法院审理,判决学校对此不承担责任,小贾担责七成。

事情发生在2022年5月。小白和小贾是某中学学生,中午在校内踢球时,小贾用一个严重犯规动作踢倒小白。学校老师发现后,当即做了应急处理并通知了小白的家人。经医院检查,小白腿部骨折,鉴定机构认定构成了九级伤残,支出医疗费等费用数万元。小白的父母遂以小白的名义将小贾及其监护人、某中学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双方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小白和小贾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且二人均应知晓足球运动的基本规则,对足球运动中的风险应有一定的认知。小贾、小白均系自愿参加足球运动,小贾在运动过程中采用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与小白发生肢体接触,致小白倒地受伤,对小白所受损失存在重大过失,故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小贾对小白的损害后果承担七成责任,小白自负三成责任。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中,明文规定了文体活动领域的自甘风险规则,彰显了尊重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法官表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受害人自甘风险≠其他参加者一概免责。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害人仍然有权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此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通常需要结合参加者对活动规则的了解程度、是否明显违反活动规则、是否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等多种因素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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