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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天津证监局网站披露了一则民生证券员工炒股的行政处罚。
天津证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魏方于2011年6月21日至2018年9月26日在民生证券工作,先后担任民生证券天津福安大街营业部(现更名为民生证券天津多伦道营业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属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图片来源:天津证监局
在魏方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情况方面,决定书通报称,“刘某祥”民生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于2011年11月16日开立于民生证券天津福安大街营业部,信用账户于2015年6月9日开立于民生证券天津福安大街营业部。
2011年11月16日至2018年9月26日,魏方控制、使用“刘某祥”民生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合计交易金额216985367.42元,获利221304.03元(扣除税费后)。
天津证监局认为,魏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没收魏方违法所得221304.03元,并处以200000元的罚款。(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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